近日,“代孕”这个敏感词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中,频上热搜,引起广泛热议。
代孕(surrogacy)是指委托夫妇在具备临床指征前提下,授权代理孕母完成与委托夫妇有或没有遗传联系的胚胎的妊娠及分娩过程。根据代理孕母与胚胎有或没有遗传联系,可将代孕分为完全代孕和部分代孕。
代孕包括部分代孕与完全代孕: 前者是指移植的胚胎由代孕母亲的卵子和委托代孕方提供的精子形成,代孕母亲同时也是孩子的基因母亲; 后者则更为复杂, 代孕母亲并非孩子的基因母亲,移植的胚胎是由委托代孕方甚至其他捐赠者的精子与卵子形成, 代孕母亲仅仅“出租”自己的子宫,代替怀孕生产。
1990 年,英国在《人类授精与胚胎法》中许可了代孕,同时对代孕作了详尽的限制性规定。2002 年,美国对《统一亲子法》进行了二次修订,在承认代孕合法、有偿的基础上对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代孕合同的效力、代孕当事人的条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早在2001年,我国国家原卫生部曾以部令的形式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法令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这条灰色产业链一直存在,且从相关数据来看,近年来,代孕产业“蓬勃发展”,背后的原因引人深思。
2020年4月,“天眼查”曝光了在广州一个代孕机构——从业超过10年,经手400多个代孕婴儿,号称“供卵代孕一条龙,88万包成功”
在国内法律禁止的背景下,很多人不惜代价选择去海外“求子”,以规避部分法律问题。
商业代孕在印度一度是合法的。在2002~2015年间,印度一度是全世界最受欢迎的“代孕旅游目的地”,到2015年印度禁止商业代孕时,印度的代孕产业规模换算成人民币大概在每年28亿,80%以上的客户来自国外。
根据一些中文媒体估计,印度代孕产业年收入在2012年达到120亿美元。这差不多相当于高加索小国格鲁吉亚的在2016年的GDP总量。如此庞大的贸易,必然是因为有着庞大的需求市场。欧洲、美国、日本,不少发达国家的游客都带着一颗求子之心来到印度寻找代孕诊所。
这样巨大的产业背后,到底是拯救了更多想要生育的家庭,还是制造了更多的伦理悲剧,很难被衡量。
代孕的人群因为各种不能或不愿生育的原因去做出这个选择,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一切的付出都值得。但,真的值得吗?受益者究竟是谁?
我们都知道,怀孕时女性的身体和精神都会发生许多变化,这要归功于激素带来的生命奇迹。因此,代孕妈妈像其他母亲一样,在子宫中与孩子建立了纽带关系,即使在分娩后与孩子分离后,他们也会经常遭受情感上的痛苦-即使他们知道并一直打算将孩子放弃给预定的父母。2014年对八名代孕母亲的经历进行的定性研究发表在《伊朗生殖医学杂志》上,揭示出代孕妈妈对所生孩子的情感依恋很大。研究人员得出结论:“代孕应该被视为一种高风险的情感体验,因为许多代孕母亲可能会面临负面体验。”
通常,代孕被植入的胚胎数是3-5枚,多胎妊娠率普遍高于自然妊娠。根据英国医学杂志的研究报道,多胎分娩会增加剖腹产的风险和住院时间,以及妊娠糖尿病,胎儿生长受限,先兆子痫和早产。
除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压力外,代孕妈妈有时还遭遇到中介机构或意向父母的剥削。残酷的现实是,代孕收益的大部分还是流向了机构和产业。以印度为例,对于寻求代孕的夫妇来说,代孕一个孩子的花费约为 22400 美元,而每位代孕母亲拿到的酬劳仅为 8000 美元左右。一些曾经的代孕妈妈说,由于意向父母不全额支付医疗费,或者在发生冲突时,机构不为她们辩护,或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流产或妊娠不良结局都会导致交易终止,使她们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些问题都使代孕妈妈在过程中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和压迫。
2020年1月,发表在JAMA子刊的一项研究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胎儿母亲普遍存在心理问题,导致胎儿小脑和海马发育受损。
也就是说,代孕有很大可能会影响代孕的代孕妈妈和孩子本身的身心健康。
代孕本身,其实是让最贫困脆弱的一群女性经历更大的痛苦,侵犯她们的身心与权利。代孕为富人提供了多一种生育选项,却以贫穷女性的健康、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代孕中介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同时也加重了对代孕女性的剥削。
在BBC高分纪录片《代孕者》中探访并揭秘了印度的商业化代孕产业,一位代孕妈妈称:“我代孕,是为了以后让女儿不用当代孕妈妈。”
代孕妈妈只是为了“终于能存下点钱,改变一点生活”。但是,他们的命运也被改变了,包括孩子。
代孕这件事里,没有赢家,但只有孩子是完全无辜的。代孕妈妈及孩子都被当成“商品”来交易,而不是人,这本身就是一个令人悲伤的故事。
代孕在一些国家不被法律允许的原因主要是其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父母身份认定的困难、对孩子性别的偏好、配子的商品化、医源性的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胚胎实验引发的人性危机等等。这些伦理道德议题无法解决成为阻碍代孕的重要原因之一。
生命科学向纵深迈进,既可以创造生命奇迹,也可能制造人类灾难。
2001 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则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问题,规定了实施人工生育技术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当涉及伦理问题时,应当由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之后决定。另外根据该办法还指出,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并且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由以上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界人士在一定程度上已认识到了医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难题。在涉及辅助生殖所引发的问题时,也积极努力的从法律与制度上进行规范。然而这些规范虽然有鲜明的法律立场,内容却过于宽泛而简略,且我们的相关立法当前还不成熟,几项大法和基本法中都还没有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也许,我们很难衡量代孕给选择代孕的各方带来的影响是否正面多于负面,但有一个是确定的,贸然开放代孕合法化只会带来更多的问题。